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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医疗费的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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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用:根据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束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支付。(二)错误劳动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本人错误劳动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的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4)护理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负责人护理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年度员工年平均工资计算。(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残疾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期残疾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60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的70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6)伤残用具费:如因伤残需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由医疗机构证明,按推广型器具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于不满16岁的人,抚养到16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1)精神损害赔偿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死亡的,赔偿年数最长不超过6年的患者发生障碍的,赔偿年数最长不超过3年。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丧葬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时,其家属因安葬患者而支出的费用。《条例》规定该项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规定的丧葬费标准过低(),因此出于公平与合理的考虑,无论是法院判决还是双方协商,其最终数额多略高于《条例》的规定。目前,各地民政和财政部门都规定有丧葬费的具体标准,如重庆市规定的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北京规定为800元。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者的解释,此丧葬费已包括了“存尸费、尸体运转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至于死者方大办丧事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一)医疗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必须主观上有过失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以疏忽大意;虽然行为人预见了自己行为的结果,但他们相信这是可以避免的,因为他们太自信了。疏忽和过于自信都是错误,即违反行为人对应的注意义务。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者应当承担注意义务的疏忽和过于自信。过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病人应承担注意义务的疏忽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所谓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规范和常规行为。在这里,法律一般指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和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规范,还包括医疗单位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即使造成实际损害,也不需要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3)必须发生人身损害事实,且人身损害应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医生违反其注意义务,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必须符合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患者死亡、严重残疾;2、患者中度残疾和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3、患者轻度残疾和器官组织损伤导致的一般功能障碍;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伤害的其他后果。同时,第四条将其他损害的后果限制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疾和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能构成医疗事故,损害不明显的不构成医疗事故。(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非法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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