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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遗嘱订立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遗嘱指定的财产具有处分权; 2、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3...
不同的遗嘱有不同的形式要求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不一样的第一,订立不同形式的遗嘱要注意遗嘱的生效要件,切不可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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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4、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的录音遗嘱,内容和见证人均合法的,有效。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无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7、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8、立有数份遗嘱,而内容有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有效。 9、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0、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立遗嘱时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1、遗嘱订立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遗嘱指定的财产具有处分权; 2、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 3、遗嘱应当在遗嘱订立人生前且精神正常时订立。
立遗嘱的注意事项 1、自书遗嘱中所处理的财产必须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近年来,财产的表现形式呈现多样化,比如股权、证券等等,遗嘱人只能处理个人所有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些遗嘱人缺乏这方面的意识,或是由于我国传统“大男子”主义的影响,在立遗嘱之时,根本没有想到首先应该先将属于配偶的部分财产析出,否则一旦发生纠纷上公堂,易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的后果。除此之外,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尽量涵盖所有遗产,同时具明遗产分配的比例等。 2、遗嘱的签名。 我国的习俗强调签名,不认可盖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遗嘱人没有签名,尽管遗嘱内容真实,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无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书遗嘱有些许改动的,建议在改动的地方签名、按手印,同时注明改动的日期,但最好还是重新再订立一份遗嘱。 3、自书遗嘱的时间尤为关键。 自书遗嘱一定要写明确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过日期,我们可以判断出遗嘱的效力。司法实践中,因未写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确切而认定不满足遗嘱的形式要件,判决遗嘱无效的案件比比皆是。笔者建议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条文来书写,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另外,对于日期的涂写、更改,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 4、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有专业人士指导。 5、为防止自书遗嘱无效或有瑕疵,自书遗嘱的时候最好找专业人士来指导。 专业人士会考虑遗嘱的效力。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订立遗嘱,综合考虑家族关系,子女情况,税收,遗产来源等问题,尤其是对于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一定需要追根溯源,避免遗嘱内容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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