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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报捕不超过七天,最多可以延长三十日。检察机关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被刑事拘留羁押的期限最...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侦查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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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延长逮捕的期限计算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五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第一百五十八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1、针对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执行的刑事拘留,拘留期限是公安机关要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和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的总和。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天内,申请人民检察院审批。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审批的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集体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许可的时间可以延长到30天。3、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侦查的案件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天。不需要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嫌疑犯。需要继续调查的,满足等待审查、监视居住条件的,应依法等待审查或监视居住。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员,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天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审批。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天到四天第二项规定,对于逃跑犯罪,多次犯罪。合作犯罪的重大嫌疑犯,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到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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