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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未按时间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1)要求债权人对补充申报不存在主观过错;...
债权人未按时间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公司清算程序结束前补充申报,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具体条件如下: 要求债权人对补充申报没有主观过错; 2、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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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公司解散时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会被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可能会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公司清算程序尚未结束,此时债权人可以补充申报债权。但此时该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要求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但是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2、公司清算程序已经结束。此时只有在债权人未申报债权是由于该公司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才有可能获得清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部分的规定,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需提交债权申报表、证明债权申报人主体资格的材料、证明债权发生事实及其数额的材料。债权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原件一份,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均需一式四份,提供材料纸张统一为复印纸A4型,申报债权时,一定要详细填写债权人准确的通讯地址、邮件、联系人、电话及委托代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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