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刑事诉讼的优先管辖《刑事诉讼法根据》第25条规定:“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二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形式案件的职权范围。前者是解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接受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立案管辖或职能管辖;后者是解决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问题,称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划分喂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国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通常指的是审判管辖,一般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刑事诉讼法案件管辖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现场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更适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6人已浏览
1,259人已浏览
1,748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