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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护已经办理收养登记的过继子的继承权。如果过继子与养父母之间已经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且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义务的,则此时过继子的继承权是...
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在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未对其尽赡养扶助义务的,事实上未形成抚养关系,相互之间没有继承权。“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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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关于遗产的继承,其实在法律上的规定是很明确的,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死者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还有非婚生子女)以及配偶(只有有婚姻登记证书的就是)都是法定的第一序位继承人,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过继子”就是“嗣子”,是指因本人没有儿子,而将本人兄弟或者其他同宗共姓,辈分相当的家门兄弟的儿子立为自己的儿子,习惯上成为“过继”或者“立嗣”。于“嗣子”是否具有继承权问题,还要根据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对待:(1)对于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建立过继关系,并且“嗣子”与被继承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彼此间确实存在着赡养或者抚养关系,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可以将“嗣子”作为养子对待。对被继承人有继承权。(2)对于那种表面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过继,但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事实上的赡养与抚养关系的,“嗣子”不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3)对于那种在被继承人死后,纯粹为继承宗祧,传宗接代或者借“立嗣”为由企图占据被继承人遗产而由宗族老辈及其他人立的“嗣子”,或者只是给被继承人“披麻戴孝”、“打幡摔盆”、“主持丧事”的人,均不享有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故私生子享有继承权。但是如果被继承人有设立遗嘱,那么是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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