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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合同由行纪人与委托人协商签订,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向其支付报酬。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行纪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有: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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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与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合同法对行纪合同、居间合同作了定义: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 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4、取得报酬的时间不同 5、必要费用的负担不同。
纪律合同是一种双重事务合同。纪律合同是指纪律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主体的限制、合同目标的具体性以及纪律执行合同中的纪律执行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决定了纪律执行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双重事务合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有: 1、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行纪事务的义务; 2、行纪人有义务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行纪事务; 3、报告义务; 4、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5、合理处置瑕疵物的义务; 6、交付义务; 7、对第三人履行向委托人负责的义务。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百五十三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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