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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由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的一...
镇人民政府、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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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验线,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城乡统筹发展总体要求;(二)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三)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四)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五)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六)空间开发管制要求;(七)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八)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应当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旗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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