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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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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领导,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对象以及销售价格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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