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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购买者。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申请人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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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具有本市、县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人);(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者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以及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人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民政、价格、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手续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的申请人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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