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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往往是避免因冲动离婚的一种缓冲措施,对双方而言达到缓解家庭矛盾的目的,让双方都冷静下来,经充分思考后再做出是否离婚的决定。...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具体分割时具体处理,但是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仍应认定为。归根结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问题,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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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居在法律意义上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所以该房产仍然属于夫妻婚后财产,如果一方主张是个人财产,需要负举证责任证明是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各自的工资收入都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认定的。所以即使在双方分居期间,如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话,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各自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如果双方的工资收入基本持平,那么,工资仍归各自所有。如果相差悬殊,差额部分,由多得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部分抵偿另一方,这就是常见的“收入差”分割法。当然如果用于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合理用途上,不再分割。因此,在双方并未签订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分居期间的工资收入仍然属于共同财产。
关于夫妻分居期间的财产,可以在具体分割时具体处理,但是在财产性质的认定上,仍应认定为。归根结底,夫妻分居只是感情的问题,夫妻的法律关系没有任何变更,法律不应该也没有理由以分居为界点来变更财产归属。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悬殊的,相差部分多得财产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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