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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依法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不得责令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旷课、逃学、辍学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或者父母以及其他应当规劝其返校上课;对有品行缺陷、学习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耐心、帮助。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权利,学校不得歧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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