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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适用。 2、具体性行为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作出行为,行政机关...
1、对象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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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有什么特征? 1、法律性(处分性):首要特征 作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并且是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包括: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补充;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行为或相关行为。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 2、特定性: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特定对象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一次性处理,不可以反复适用。体现为三种形式: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单方性: 不需要事先征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同意即可成立生效。 区别于行政协议:既有体现单方意志的行政性,也有体现双方协商一致的合意性。但是行政协议也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4、外部性:区别于内部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外部性体现为行政主体为了管理外部的公共事务,针对外部对象而作出的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系统内的组织或个人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内部行政行为包括三类: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处理、公文来往和职权调整。
1、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适用。 2、具体性行为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作出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命等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1、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不像行政立法那样可以重复适用。 2、具体性行为具有外部性,是行政机关对外部人员作出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命等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一旦作出将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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