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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区外各旗、县(区)城镇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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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下列损坏城市树木的行为:(一)在树木旁或者树坑内用火、堆放杂物,或者向树木根部倾倒危害树木生长物质;(二)在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其他物品;(三)攀、折、钉、拴树木;(四)除紧急抢修临时搭建围挡外,在树木一米范围内搭建施工围挡以及五米内设置广告牌;(五)其他影响树木正常生长的行为。
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地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者无资质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绿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业务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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