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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户的房产被拆迁,夫妻共同拥有的安置房权益吗?

2024-11-22
在一般情况下,娘家的拆迁房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根据特定的情况,这些房产也可能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下包括几种情况:首先,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的房产,即使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该房产仅赠予女方,此时该房屋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法定继承取得,此类房产同样受到法律规定,需被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此外,如果被拆迁的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继承方式获取,而遗嘱中没有明确表示仅由女性独自享有,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仍然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再者,如果该房产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以共同财产购置,即使赠与人在配偶一方拥有时没有标记过,此类房产同样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最后,如果夫妻双方就房产所有权有明确约定,并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共同所有,则依照协议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根据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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