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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2021-10-27
1、开庭前的准备:各人入场,书记指出当事人是否到达并公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入场,全体成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打锤子,宣布开庭,简述事件原因,当事人介绍审判人,然后通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是否回避2、法庭调查,首先公诉人阅读起诉书或原告阅读起诉书,原告有代理人阅读代理词,然后被告自我辩护,代理人阅读辩护词或答辩词。其次,双方轮流作证,就证据是否被采用,证据力的大小进行讨论。3、法庭辩论,等待双方举证结束,审判长宣布结束法庭调查,开始法庭辩论,公诉人、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轮流发表对自己有利的事件处理意见,针锋相对,是审判中最棒的部分。4、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刑事案件)或双方当事人作最后发言(民事案件)。审判长认为辩论几乎一样,事实就会明确,结束法庭辩论,进行这个环节。5、合议庭撤销审判,讨论如何判决。这是秘密进行的。6、在法庭上作出判决(这样很少)或者定期作出判决。宣布结束后,审判长敲击法锤,退出法庭。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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