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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审判过程: (一)开庭。开庭前,书记员应通知并告知相关人员。审判长宣布开庭及相关事宜。 (二)法庭调查。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开始法庭...
1、开庭前的准备:各人入场,书记指出当事人是否到达并公布法庭纪律,然后法官们入场,全体成立,坐下后,审判长敲打锤子,宣布开庭,简述事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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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流程具体如下: 1、准备开庭: 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寻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 3、法庭辩论: 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 评议完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便有三种情形: 1、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双方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此种情形,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2、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且被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此种情形,也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 3、夫妻双方都是外国人但原告经常居住地在中国领域内,被告经常居住地不在中国领域内:此种情形,则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该离婚诉讼案。但根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一般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案件的审判手续由法院的审判员主持,分为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的判决三个阶段。开庭审理前,书记应明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是否到庭,并公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前,由审理长核对当事人,并公布案由,并公布审理人员、书记员名单,并通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益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以下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通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来法庭证人证言(三)出示证书、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调查记录。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后,审判长宣布闭庭,各方等待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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