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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参加并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
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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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社会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申请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三)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计发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缴费工资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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