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准则所称清算项目的收入,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包括货币收入、实...
鉴证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标题。鉴证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清算税款鉴证报告".(二)收件人。鉴证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税务师按照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二)如果有多个开发项目,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分项目核算,是否将应记入其他项目的费用记入了清算项目。(三)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其他企业的费用。(四)审核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是否含有以明显不合理的金额开具的各类凭证。(五)审核是否将期间费用记入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六)审核有无预提的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七)获取项目概预算资料,比较、分析概预算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八)审核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应负担各项开发成本是否已经按规定分摊。(九)各项基础设施费和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分摊和扣除是否符合有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规程》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第三条《规程》所称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宣传辅导。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二章前期管理 第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实施项目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监控,做到税务管理与纳税人项目开发同步。 第七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项目开发期间的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积极关注,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督促纳税人根据清算要求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第八条对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有条件的地区,主管税务机关可结合发票管理规定,对纳税人实施项目专用票据管理措施。 第三章清算受理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介绍 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当纳税人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后,需要按照法规缴纳税费。而且作为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保证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清算鉴证业务,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有计划地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获取与鉴证对象相关的充分、适当、真实的证据;并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在确定证据收集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评估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1人已浏览
201人已浏览
2,284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