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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 合法才有效

2021-01-22
颐养天年是每个老年人最大的心愿,如何让那些独居的老年人安度晚年,一直受到社会关注。我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有些独居老年人在找人照顾起居时,虽然就财产分配、工资报酬等方面签署了各式合同书、协议书,但却因为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频频引发各种纠纷,反而给独居老人的晚年生活带来许多烦恼。  ■案例■   被判无效的“雇佣协议”   这是一起被相关法律界认为是因雇佣协议无效而牵涉出的典型纠纷案件。事情的经过是,广西宾阳县韦某是一名退休干部,1993年起就和妻子分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离婚,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由于因家庭琐事与儿子关系不和,无奈之下,他谢绝了女儿的好意自己独居一处。随着年纪的增大以及身体日渐欠佳,韦某萌生了找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的念头。   后经人介绍,韦某与一名女子方某认识,2002年6月28日,72岁的韦与52岁的方签订了一份雇佣协议书,协议约定称韦因年老体弱多病生活难以自理,“方愿意来做韦的佣人,愿意服侍韦到百年过世,不要工资”,但由韦出资5万元,并以方为所有权人,在宾阳县购买一座房屋供两人居住。协议书还约定,韦保管房屋所有权证,去世后归方所有。雇佣协议书签订后,两人就住在一起,方照顾韦的起居生活,洗衣、做饭、煎药、陪韦早起晨练、求医等等,尽到了佣人的职责。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几年之后,两位老人却对簿公堂,由熟人变成了陌路人。韦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原来签订的雇佣协议书无效,解除双方雇佣关系,称被告方并没有真心实意地服侍自己,“被告对我已有二心”,并要求返还房屋所有权。   宾阳县人民法院对这一民事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雇佣合同形式虽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订立,但实质上是通过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同居的目的。原告、被告所订立的协议因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关系和公共利益,为无效合同”。并判决雇佣协议无效,房屋为韦所有。方败诉后,认为自己白白付出几年时间服侍韦,到头来却得不偿失,先后两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均被驳回,维持一审原判。   ■关注■   “情理游离法外”的隐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 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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