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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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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所有发起人承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发起人应当及时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设立公司应当进行工商登记。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部分发起人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由过错方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公司没成立产生债务由发起人来承担。一般情况下,如果公司未成立,债权人因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发起人之间的责任二次分配需要根据各方之间的有关约定处理。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的法律责任承担,需要结合各方的过错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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