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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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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即行政或者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 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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