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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的“辨认”应如何解释?

2024-12-22
1、辨认权的规定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必须经过检察长批准。 2、辨认主持者的要求 辨认活动应当由不少于2名侦查人员主持。 3、混杂辨认的规定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的规定 若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的规定 在辨认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避免暗示的规定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以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7、保密的规定 当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辨认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的规定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制作辨认笔录,并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进行录音或录像。 对于辨认对象,应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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