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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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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童上户口要在儿童出生一个月内,到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部门办理(二)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3、计划生育证计划生育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4、计划生育服务证;5、申报一个月以上,提交儿童未在外市县入户的证明。(3)处理方式:1、先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出具《新生儿入户通知书》。;2、其次,带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明、户籍通知书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调整我省户口管理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包括非婚生的、计划外生育的均可以自愿在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新生婴儿入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任何地方不得在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政策上增加任何限制条件。 只要父亲愿意让孩子随爷爷,孩子的户口是可以随爷爷的。
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户主、监护人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到婴儿母亲或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二、死亡登记。公民死亡后,应由其亲属持居民户口簿,凭《死亡通知书》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死者生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缴回死者生前的居民身份证。三、本市(县)内户口迁移。(1)由农村迁往城镇,由大中城市郊区迁往市区,由一般地区迁往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等特定的地区的,凭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户口簿、单位或乡镇政府的证明、迁入地单位或居委会的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2)大中城市城区范围内的迁移,理由正当且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单位证明或房管部门的房产证、租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3)农村人口之间由于婚嫁原因须办理迁移的,凭结婚、迁入地村委会证明办理。四、迁往外市(县)。本市(县)居民移居外市(县)的。凭迁入地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五、外市(县)居民需将户口迁来投靠本市(县)职工、居民(含农转非)的,凭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全国统一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连同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所在单位、居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报市(县)公安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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