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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过程1。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2、科室主任对本科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
【医疗纠纷投诉的处理】 1、及时保留证据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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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发生医疗争议,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一是医患双方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行协商处理,并制作协议书,达成一致协调解决;二是双方可以共同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论解决;三是通过当地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协调解决;四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死亡案例,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存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如果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亡原因判定,由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的一方承担责任。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书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井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当事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应当在7日内移交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要对患者及家属提出异议要耐心给予解答,并做好患者家属思想稳控工作,积极与患者家属进行沟通,告知处置医疗纠纷程序和法律法规。
发生医疗纠纷,首先可以医患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医患任何一方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协商不成的,会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议或二次鉴定。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双方自行协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都不是必经程序,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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