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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的类型: (1)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 (2)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 (3)能显著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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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将能够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专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价,投入标的公司以获得股东资格的一种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有以下风险: (一)知识产权出资范围认识不全面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广义范围内的知识产权均可以作为出资的形式。因此,版权以有关权利、商标、专利、非专有技术、厂商名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披露信息等都是可以利用的出资方式。另外,即使可出资的知识产权种类众多,也面临具体出资形式选择的法律风险。因为知识产权种类不同,价值也可能不同,市场应用价值也可能存在区别,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虑的,必须选择相对成熟的并有广阔市场前景或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种类出资。因此,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在创建初期以知识产权出资为主,但可出资的范围是比较大的,未获得专利保护的非专有技术同样可以出资,不应仅仅局限在专利或商标方面。否则,将不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广泛性和价值性,降低出资成功的机会。 (二)知识产权权利瑕疵的法律风险对于技术出资方而言,应避免其存在任何知识产权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风险。如果职务技术成果、软件职务作品等存在权属争议,将从根本上影响出资的成立。因此,可考虑在投资协议或合同中写明:“投资方保证,所投入的高新技术投资前是其独家拥有的技术成果,与之相关的各项财产权利是完全的、充分的并且没有任何瑕疵”,并约定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知识产权出资价值评估中的法律风险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关系到其市场应用及盈利价值,同时也关系到股权比例或控制权强度,所以依据客观、真实、全面的评估资料,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专业评估机构是高新企业在技术出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在评估过程中,忽视以下因素往往导致评估结果失误。 1、审核高新技术前期开发费用不实。 2、同类产品或技术的市场风险预测不准确,市场潜力和价值分析出现偏差。 3、后续开发费用投入预测失当。如果评估失实或不当,技术出资方将在知识产权价值保护上承受重大不利。 (四)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法律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最高比例可达百分之七十,这说明法律鼓励以知识产权出资,但过高或过低的出资比例同样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出资比例。 (五)知识产权有效期限制的法律风险。 (六)出资后知识产权转移的法律风险
哪些条件才能申请知识产权?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一)作品; (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三)商标; (四)地理标志; (五)商业秘密;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七)植物新品种;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在现实的审核实践中,对拟挂牌企业涉及知识产权出资者,股转系统公司往往会予以特别关注。一、股转系统公司对知识产权出资的关注点1、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2、知识产权价值问题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3、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问题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另外,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公司的关注。二、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性事项就现行《公司法》而言,对知识产权出资并无评估和审验之要求。但就新三板挂牌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验资是有必要的。1、知识产权评估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股转系统往往会在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和券商就评估方法和作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布法律意见。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出资人转移至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3、验资知识产权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三、由知识产权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1、常见问题(1)权属问题:名为出资人所有,实际为公司所有,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为职务成果;(2)作价过高: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远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效益;(3)没有办理权属转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知识产权已交付给公司,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第二种,既没有将知识产权交付给公司,也没有办理权属过户手续;(4)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5)应当进行评估,但没有评估;(6)没有验资。2、解决方案针对(1)、(2)、(4)三方面的问题,通常的方法有三,即第一,减资:将该部分无形资产进行减资,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该部分出资已享受分红,分红应予返还,因此此种方法会引起连锁反应,一般不予采用)第二,置换,即用股东用等额现金将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置换出来;第三,补正,即用现金替代。针对问题(3),通常的解决方案是办理过户,如没有交付的话,还需交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以补偿。针对问题(5),最常见、最简单的方法是有评估公司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针对问题(6),由会计师进行复验。总之,如果涉及到知识产权出资的实体问题,一般解决方法是置换或补正;如属于程序瑕疵,通常采用复核或复验之法即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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