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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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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 (四)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 (五)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XX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XX(一)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XX(二)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场所;XX(三)具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XX(四)具有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XX(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邮政、有线电视、城市公共客运、殡葬等公用事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依法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照公示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强制收取预付款,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经营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得强制收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计量器具及有关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经营者不得限定消费者在其指定的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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