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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申请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
依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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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向有关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存在的问题,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工作建议等。
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一)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申请人基本情况;(二)无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无明确的被申请人;(四)行政复议请求不具体、不明确;(五)委托代理申请复议的手续不全或者权限不明确;(六)未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七)其他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情形。申请人收到补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审查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意见,经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或者本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审查批准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可以提交XX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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