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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案件事实复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同一认定事实提交的证据不一致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被申请人或者原承办部门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并抄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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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申请人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提交的和解协议进行备案。和解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在行政复议期间内未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关闭、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证券、期货市场禁入决定不服的;(三)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冻结、查封、限制交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四)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的限制业务活动、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限制分配红利、限制转让财产、责令限制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以及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不服的;(五)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办理证券、期货行政许可事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七)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八)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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