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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受理:(一)未经依法审批、核准的;(二)权属有争议的;(...
因交易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或者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应当中止公共资源交易。交易期间的公共资源权属存在异议,尚未依法确定权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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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下列项目,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代理机构代理交易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市、区两级投资以及县(市)投资限额以上的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区级限额以上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市属非竞争性国有独资企业通用类货物采购项目;(三)市、县(市)、区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前款所称投资限额的规定,经批准后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公布。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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