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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关键是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是否足以产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结果。实践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判断,一般来说应依赖于对假...
轻则罚款,总则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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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被告人陈x林的委托并经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陈x林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林犯销售假药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一、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1、本案应当认定为法人犯罪。这表现在被告人陈x林就职的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这是其一;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并非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目的,相反,其销售的大部分产品还是合法产品,这是其二;被告人等人销售的所有产品均以xx公司的名义进行,经营所产生的利润也是归公司所有,这是其三。基于上述三点理由,本案应当认定为法人犯罪。 2、被告人陈x林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其地位和作用显著轻于其他的同案人。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从犯。因此在量刑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x林减轻处罚。 (1)被告人陈x林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参与程度不深。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中,陈x林只是负责技术支持和产品宣传,并不负责进货和销售,也不负责销售的培训。陈x林本人的口供以及法庭的庭审调查查明的事实均充分证明他并不知道公司的仓库在什么地方,也不知道公司如何进货,既没有见过公司的账本也没有见过公司销售的产品。本案的同案人郑x也证明:陈x林并不负责整个生产和销售假药的运作,也不负责员工的产品销售工作,也不负责网络销售,只是负责技术支持和产品宣传。她还证明陈x林不知道他们还有白云的加工点以及番禺区的销售点。因此陈x林与其他的同案人相比,其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的程度不深。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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