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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不适用单独或附加判决驱逐出境的刑法。由此可见,驱逐出境只适用于没有中国国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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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因此,我国刑法将其作为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的特殊刑种作了单独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不是都适用驱逐出境,而是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犯罪分子本人的情况,结合国际间的关系和斗争形势的需要等,可以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适用驱逐出境;可以独立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附加驱逐出境。如某外国人在我国犯盗窃罪,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也可单独判处有期徒刑。某外国人在我国犯间谍罪,可以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附加适用驱逐出境,也可以不附加驱逐出境。对于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一般应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驱逐出境。是否判处犯罪的外国人驱逐出境,是独立适用还是附加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维护我们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来决定。这一内容体现了我国的主权原则。我国是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犯了罪,除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接受我国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的处罚决定为最终决定。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驱逐出境”。刑法第35条规定的驱逐出境既不属于主刑,也不属于附加刑,只是针对外国籍犯罪分子实施的防止其再在我国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制裁措施。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外国人,法院可以一并对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 但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应当附加驱逐出境。无期徒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主刑的一种,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而言,无期徒刑既然是剥夺其终身自由,并且由我国的监狱执行,就不存在将其驱逐出境的问题,但减为有期徒刑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有必要驱逐出境的,法院可以在作出减刑裁定时一并对被告人附加驱逐出境。 《刑法》第三十五条【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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