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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国适用的情况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国的执行方法的规定》,对于被强制出国的外国人,在中国没有使用。领事馆和领事馆不合作的,应向外交部和公安部报告,通过外交渠道解决。上述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可参考的解决思路。因此,对无国籍人员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后,应向外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解决问题,并通过外交渠道找出罪犯的密切联系地,寻求愿意接受的国家。同时,考虑到法院能否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外国犯罪者是否适用驱逐出境,对于无法明确身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为了避免处罚空判,必须慎重使用驱逐出境刑,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1、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含华侨)。这里的外国人包括有外国籍的自然人和没有国籍的自然人。由于中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增加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2、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是附加处罚,可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追加适用。这个追加处罚能否单独适用,本法不明确。《刑法》第35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立适用,只有规定可以追加适用,我们认为该规定排除独立适用。3、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区别。限期出境是指向受罚者明确的出境期限,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离开,不对违法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的驱逐出境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收到期限出境的处罚决定后,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境,可以驱逐出境。另外,这里的驱逐出境和《刑法》三十五条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性质不同,《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刑罚措施,这里的驱逐出境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驱逐出境主要适用于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含华侨)。属于追加刑罚。
驱逐出境只适用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公民。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应依刑法规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结果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对此,刑法专门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驱逐出境的方式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在我国驱逐出境的适用方式比较灵活。刑法规定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这即是说,对犯罪的外国人不一定要适用驱逐出境,而是不仅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单独处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处以主刑和附加刑,而且还要考虑我国与所在国的关系以及国际斗争的需要加以决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我国是一个独立的主国家,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如果犯罪的外国人继续居留在我国的境内有害于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单独判处或者附加判处驱逐出境,以消除其在我国境内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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