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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的规定适用的情形

2021-10-22
驱逐出国适用的情况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国的执行方法的规定》,对于被强制出国的外国人,在中国没有使用。领事馆和领事馆不合作的,应向外交部和公安部报告,通过外交渠道解决。上述规定为我们提供了可参考的解决思路。因此,对无国籍人员单独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后,应向外交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解决问题,并通过外交渠道找出罪犯的密切联系地,寻求愿意接受的国家。同时,考虑到法院能否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外国犯罪者是否适用驱逐出境,对于无法明确身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为了避免处罚空判,必须慎重使用驱逐出境刑,损害我国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1、适用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含华侨)。这里的外国人包括有外国籍的自然人和没有国籍的自然人。由于中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增加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2、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是附加处罚,可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追加适用。这个追加处罚能否单独适用,本法不明确。《刑法》第35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立适用,只有规定可以追加适用,我们认为该规定排除独立适用。3、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区别。限期出境是指向受罚者明确的出境期限,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到来之前离开,不对违法行为者采取强制措施的驱逐出境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强制带离等强制措施。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收到期限出境的处罚决定后,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境,可以驱逐出境。另外,这里的驱逐出境和《刑法》三十五条规定的驱逐出境的性质不同,《刑法》规定的驱逐出境是刑罚措施,这里的驱逐出境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驱逐出境主要适用于我国境内犯罪的外国人,不适用于我国公民(含华侨)。属于追加刑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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