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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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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公路、水利、通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建设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确需、改造电力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拆迁、改造及费用等按照国家有关电力建设标准与电力设施产权人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建设电力设施应当与周围已建成的公共工程设施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力设施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其产权人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擅自施工造成损害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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