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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排除障碍;拒不排除的,予以修剪或者砍伐,并不予补偿。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外,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高杆植物倾斜、倒伏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电力设施产权人可以先行修剪、扶正、砍伐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处理措施,并应当自采取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告知高杆植物产权人或者管理人,依法补办相关手续。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账,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发现出售的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四)烧窑、烧荒;(五)垂钓;(六)燃放烟花爆竹;(七)飘悬气球;(八)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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