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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2)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
依法收缴报废车辆,对驾驶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驾驶报废汽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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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证驾驶报废汽车的,有两个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7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无证驾驶报废汽车,有两个违法行为,一个是无证驾驶,另一个是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无证驾驶的,应当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十五日以下拘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的规定,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无证驾驶报废车辆者分别处罚后,合并执行。
电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归责原则的法律规定: 电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据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不同,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完全不同的。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按照此法律规定,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采用多元化归责原则,根据交通事故主体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归责原则,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驾驶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损害,法律规定其承担赔偿责任就应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员、行人若有过错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由机动车一方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在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才免除承担民事责任。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或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对于无证驾驶报废车出车祸处罚的,无论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违法与否,均不得继续驾驶该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驾驶人提供驾驶证。根据所提供驾驶证的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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