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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进行有效的监督。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被批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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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保险人符合退休条件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及时办理退休手续。2、完成退休手续后,单位经办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管理窗口申请,填写《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核表》,加盖单位、主管部门公章;3。单位经办人应附以下材料:⑴员工人事档案;⑵退休审批手续(社会保障保留原件);⑶视同缴费年限认定表;⑷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⑸三张同版一寸免冠照片;⑹全民合同制员工应当携带养老保险手册和退休前月工资表;4、退休管理人员受理单位提交材料后的下个月,应计算退休人员应支付的养老保险金标准。审核正确后,主管领导应当批准并签字;5、单位经办人将审批表和人事档案提交劳动厅养老保险处审批,然后将审批表提交机关事业部退休管理窗口。
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征地审批,否则将导致违法的征地和审批。
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一)一级海塘建设项目和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二)二至五级海塘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围垦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海塘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海塘建设实施计划的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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