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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出嫁后仍应赡养父母。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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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是父母之间的事,儿女赡养父母是法定应尽义务,两者有联系,但不是因果关系。 父母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家庭的破裂,子女可能不解而产生怨恨。无论子女怎么看待父母离婚,但父母对子女的亲情没有变,抚养子女的责任不会减。即使有的父母没有完全尽到抚养之责,那也是父母的事,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不尽赡养义务,更不能因父母的过失而免除法定的赡养义务。 因此,父母离婚不应减少抚养之责。儿女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两代人尽责、尽心、尽力,家庭才能和谐。
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特别是农村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和家庭财产的分割上,儿子有份,女儿没有,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一些女儿,尤其是已婚女儿,往往忽视了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也由父母抚养,应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法律,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也就是说,男女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时是平等的,不会因为女儿结婚而取消赡养义务。
断绝父母关系后,还需要赡养父母。 1、自然血亲的父母关系不能自行切断。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2、收养形成的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支付赡养费。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关系终止后,由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应当向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支付生活费。因成年后虐待或者遗弃养父母而终止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赔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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