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情形有两种:第一种情形是重大贿赂犯罪,衡量“重大”与否的标准有3个,贿赂数额50万元以上、或者有重大的社会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执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适用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 监视居住的必备条件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监视居住作为取保候审的补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缴纳保证金,从而在客观上不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第二,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条件,具备5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由此,监视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据有三个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实行羁押违背人道主义原则;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监视居住有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三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为了避免超期羁押,实行监视居住。第一个方面体现对有特殊情况的人的关照和对人权的保障,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后两个方面体现出及时惩罚犯罪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要求。 二、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 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条件是指具备适用监视居住必备条件的同时,要启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必须满足的额外条件,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 第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条件欠缺,没有固定的住处,使得客观上不能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一种补充办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处,客观上可以执行监视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种性质严重的案件,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碍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成为顺利开展侦查活动的必要办法。
在符合监视居住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可以在指定的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如果是没有固定的居住场所,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能在羁押场所以及专门办案场所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会见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一、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会见律师吗?处于监视居住期间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是可以会见律师的,因为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主要是指两种情况: 1、是被监视居住人在本地有固定住处的,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固定住处;二是对于应当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而在本地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为他指定居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这里的居所, 2、是公安机关指定的居住场所,而不是直接将被监视居住人关押在拘留所或者看守所。对于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被监视居住人离开住处的,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上文法律中第(2)点,很明确指明了“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即被监视居住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除与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和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只是限制不得会见除家人、所聘请的律师、辩护人以外的其他人,会见律师或辩护人是不需要批准,故不受此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6人已浏览
7,055人已浏览
184人已浏览
2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