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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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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也是合法的程序,有可能会改判,作为被上诉人不应当轻易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否则如果上诉人提出新证据或者其他事由足以让法庭改判的,将承担不利后果。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一审的结果: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二审的结果:(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裁定,维持原判。(2)原判决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刑;也可以裁定摊销原判,发回原审人发法院重新审判。 (4)第一审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应当裁定撤消原判,发回原审人发法院重新审判。二审有四种处理结果: 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相当的,应当驳回上诉和抗诉; 2、对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 3、对于一审中数罪并罚,量刑不当尚未处罚的,应当撤消原判,重新审判; 4、对于一审中事实不清,再审中查清事实的,应当判决,再审中事实仍查不清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再审有四种处理结果:(指审判监督程序)1、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相当的,应当驳回申诉和抗诉;2、对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当改判;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3、对于应当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消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4、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中查清事实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经审理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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