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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书的回答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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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能够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十七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由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认可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无存在意义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申请人: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贵院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限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限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限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保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的裁判作出之前,申请人并不愿意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受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裁判能够得以顺手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保证,就不会影响将来裁判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保证,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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