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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该看看本省的病假工资发放规定。不知道,你是哪个省市的。职工非因工患病的,在180天内,支付本人工资70%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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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没有约定的,按照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资为标准计发。劳动者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事假期间的工资。第十八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用人单位应视其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召开的会议;出庭作证;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第十九条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医疗期间和伤残鉴定后待遇,按国家、省、市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的病假工资;(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的疾病救济费;(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支付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青岛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市内7区调整为760元 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08年上调,市内七区最低工资调整为760元、五市最低工资为620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新华社1月15日报道,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08年上调,市内七区最低工资由610元调整为760元、五市最低工资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14日,青岛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精神,结合青岛实际,公布了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因此,你朋友可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进行投诉。
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0元,较去年上涨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1元;驻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0元,较去年上涨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7.3元。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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