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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是需要赔偿的。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培训费赔偿方面的约定,员工也应当赔偿一定的培训费,依据《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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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这些做法不符合我国劳动政策法规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利益。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职工培训问题被视为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同时,企业与职工也可以签订专项培训合同,对某项具体培训项目的相关问题(包括违约赔偿责任)进行具体规定。这些约定是处理有关培训争议的重要依据。然而,在约定规定劳动者违约时应承担的培训费用和赔偿金的标准时,必须遵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费用问题引起的争议,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对培训费赔偿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 如果企业确实对职工出资培训,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这是前提条件。 2. 通常情况下,只有职工单方面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培训费用。除非职工因违纪等严重过错而被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才有权要求其赔偿有关培训费用。 3. 如果劳动者在符合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关系,企业不得要求其赔偿培训费用。除非职工违反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用。在合同期内,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4. 关于具体赔偿问题,可以按照培训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但是,培训合同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违约赔偿的约定,不得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否则这些约定是无效的。因培训费赔偿问题发生的争议,可以由有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进行处理。 5. 劳动者赔偿培训费的具体支付办法如下:如果约定服务期的,则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果没有约定服务期,则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如果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执行。
脱产培训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状况,致使不能继续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关系仍继续保持的状态。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暂停履行(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待到法定或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劳动合同仍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一般办理社会保险账户暂停结算(封存)手续。中止期间如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是指劳动者主观上无过错,因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和可能的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是指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又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的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据此,符合上述条件劳动合同中止,可能会出现与劳动合同解除发生矛盾的特殊情况。当这些老职工被宣告错捕,无罪释放,企业应恢复与老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国家赔偿法》由司法机关赔偿,这时候劳动合同表现的形式是中止,反之,也有可能这类老职工经审理确有问题,被司法机关定罪量刑,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解除。针对这类老职工可能会出现的两种情况就是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
解除劳动合同,培训费是需要赔偿的。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培训费赔偿方面的约定,员工也应当赔偿一定的培训费,依据《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的规定: 培训费赔偿额的计算如下: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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