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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由于行政复议不存在被告,所以没有被告一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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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由于行政复议不存在被告,所以没有被告一说。 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赔偿案件发生时,被告是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基本一致,但有些规定不同。前者规定,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后者规定,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后,原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应当履行加重部分的赔偿义务。对于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两项法律确定被告的规则相同。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可分为两种情况:(1)复议决定不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复议决定加重受害人的损害。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两项法律规定相同。复议机关变更原具体行政行政行为的,可以分为:(1)复议决定不加重受害人的损害;(2)。在后一种情况下,复议机关应当是被告,但只履行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赔偿义务,对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责;行政机关应当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但无权作为行政赔偿诉讼被告参与诉讼。事实上,这种冲突是一般法律和特殊法律之间的冲突。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原告起诉后,行政机关必须应诉,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也是行政机关对国家的责任,不涉及行政机关的地位和威信。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出庭应诉人。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可以由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也可以指定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也可以聘请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如果是经过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如公安行政案件,作为被告的上级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第一次行政裁决应诉。比如某市公安局作出处罚公民的决定,公民不服处罚,向市公安局投诉,市公安局作出第二次决定。如果公民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被告的市公安局可以指定公安局作出第一次裁决进行诉讼。2、答辩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一般而言,从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被告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被告到期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3、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并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关材料。4、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提起反诉。如果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原告仍有未受到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有新发现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能改变原处罚决定,也不能要求法院加重处罚。但是可以单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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