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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以应该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
代理人没有取得授权委托书,签订的合同,对于被代理人来讲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当被代理人追认时,合同有效,否则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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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看具体情况。 签订合同时,委托代理人并没有当事人的授权书,但是加盖了单位公章,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内容和签订双方签订:如果合同强调必须有加盖卖方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才能确认代理行为有效,或者签订合同是委托代理人,其事后也没有授权,那么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应当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所以应该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形成表见代理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名义签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但是合同本身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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