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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有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死亡在先的长辈继承其应继份额的一项法律制度。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债务人有权对第三方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 3、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权人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贷人和供应商。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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