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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有效的债的保全措施,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照这一规定,债权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通过法院予以主张,也即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进行,这就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简而言之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追索权时,债权人直接起诉债务的债务人,并要求其还债的一种诉讼活动。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要求如下: 债权债务关系合法; 2、债务人有权对第三方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 3、债务人忽视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对对方的权利,但该权利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务人应当承担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 对方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债务的保全方式:债权人的代位权1、代位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代位权的成立要件:(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必要为其限度。 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权人代位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三、债权人的撤消权1、撤消权的概念: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2、撤消权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债务人的行为须为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以后所为。(2)主观要件: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 3、撤消权行使的方式与效力:与代位权一样,债权人的撤消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而不得直接向债务人或第三人行使。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消,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对于行使撤消权人的效力: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涉及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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