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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涉及地下空间...
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建设的原则,确因先期建设还建房或者实现城市建设计划目标等需要分期实施的,在符合下列要求的情况下,统一规划后可分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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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的规定;(二)高度10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需经城市设计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中高度60~100米建筑物的后退距离;(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者回车场地;(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退让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1米,退让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2米;大门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五)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新建建筑物退让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当在《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大5米退让。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市政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的原则,并符合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要求。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主导功能、建设范围、建筑规模等控制性要求,并对建设起止深度、出入口设置、连通方式等提出建议性要求。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亮化、抗震、防雷、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水务、燃气、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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