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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通协警是没有执法权的。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
是的,但在接受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后,责任认定不一定会改变。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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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不是一级授权联防队。协警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在执法权限的规定上,协警制度并没有突破联防队(工纠队)的规定。
交警隐蔽执法是否合法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但是依据法律规定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钓鱼执法是不合法的。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 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但刑侦中的设套,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而所设之套本身,也不能成为证据。但是,行政执法中的“钓鱼”,却是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 《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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